The ‘Kuan’ Organization in Chengzhou and Huizhou: Transformation of Frontier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Song to Ming Dynasties

  • Wu Juanting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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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Centre for Historical Anthropology,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 2. Department of History,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Received date: 2024-04-24

  Online published: 2025-07-16

Abstract

The Jimi (loose-rein, 羁縻) and Zhouxian (prefecture-county, 州县) systems represent fundamentally distinct governance approaches. While dynastic states typically transformed governance by Tusi (abolishing hereditary chieftains, 土司) in monarchical ethnic regions, the Yao communities (徭蛮) along the Jinghu-Guangnan (荆湖、广南) frontier lacked centralized leadership. Scholars conventionally assumed this region transitioned directly from Jimi to Zhouxian systems. Contrary to this view, the indigenous ‘Kuan’ (pledge-based alliance, 款) organization profoundly shaped governance transformation. Between the Song and Ming dynasties, state officials consistently leveraged the Kuan framework to advance frontier governance through phased policies, from militarizing Kuan members, military integration of Kuan structures, to administrative conversion that replacing Kuan with Li (里) units. During this transition from frontier institution to Zhouxian governance, the Kuan evolved from a provisional civil-defense organization into a foundational administrative unit responsible for taxation, conscription, public security, and Confucian indoctrination.

Cite this article

Wu Juanting . The ‘Kuan’ Organization in Chengzhou and Huizhou: Transformation of Frontier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Song to Ming Dynasties[J]. Historical Geography Research, 2025 , 45(2) : 49 -62 . DOI: 10.20166/j.issn.2096-6822.L20240150

唐代以来边疆地区普遍设置的羁縻府州,是指在民族地区采取与普通州县不同的统治方式,由该地区首领担任都督、刺史,并保留原来的统治机构与本民族习惯。两宋以降,中央王朝对南方少数民族区域的经略逐渐从羁縻转变为设置州县。其实现过程基于两种路径: 对于有“君长国”传统区域,即已建立地方政权的民族地区,中央王朝在羁縻制度基础上建立土司制度,继而通过“改土归流”转为州县流官治理;对于“毋君长”的区域,如梅山与诚、徽州诸“蛮”地,则直接从羁縻制度转轨为州县治理。学界对前者已有较详尽的研究;而对后者,虽然羁縻州王化进程的复杂性与曲折性已受到关注,但从羁縻到州县的转变机制尚值得讨论。
沅水流域连结长江中游腹地与西南边疆,是宋代向南开拓的重点区域,位于现湘、桂、黔三省交界的诚、徽州更是从荆湖二路沿南北江(即沅水)经略广南西路的必经之路。境内“徭蛮”,即现在被称为苗、瑶、侗的人群,长久处于“毋君长”的社会中,依靠内生的合款传统组织人群。学界普遍认为: 传统时期苗民通过合款(abs kuant)盟誓组成规模不同的小、中、大地域性联盟“款”组织,受款约(leix kuant)习惯法约束。基层社会长期处于款组织与王朝国家的“二重统治”之下,最终“款”被官方基层制度取代。实则,“款”组织的不同形态与功能是宋代以来国家州县体系向西南边疆推进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宋初至明中期,朝廷为改羁縻诚、徽州为州县并实现稳定治理进行了长期探索: 北宋开边湖南后曾设土酋、置寨堡、开博易,然而收效甚微,遂转而借助合款传统推动治理。历经元明,“款”逐渐从宋代传统的临时性军事自卫组织转变为兼备军事、司法、基层治理的多元职能组织。笔者试图在国家与地方社会剧烈互动的历史情境下,以诚、徽州“徭蛮”“款”组织转变过程为例,探讨从羁縻到州县的治理模式变迁。

一、 “诸团合款”: 诚、徽州“徭蛮”军事联盟传统

据《舆地纪胜》考证,五代时土酋杨正岩以十峒伪称诚、徽州,始有其名。宋初,沅水流域土酋林立,诚、徽州被“飞山蛮”所据。太平兴国四年“以其族姓散掌州峒”的杨氏土酋开始内附纳贡,其地却“犹在羁縻化外之外······非中国所谓州也”。沅水流域是中原通达广南的重要通道,诚、徽州位于上游,界连广南,战略地位关键。宋廷“开边湖南”,遂改置诚州为靖州、徽州为莳竹县。
然而,赵宋王朝面对的是一个具备内生组织传统的“徭蛮”社会。荆湖、广南交界的广大溪峒“徭蛮”,虽无君长统属,但会通过誓约结成超越自然村寨单元的军事合款联盟。宋人洪迈记述诚州“渠阳蛮俗”时描述其邻峒间结为联盟的“门款”方式:“丁田之居,峭岩重阜,大率无十家之聚。遇仇杀,则立栅布棘以受之,各有门款。门款者,犹言伍籍也;借牛彩于邻洞者,谓之拽门款。”可知土人遇到军事冲突时与邻近聚落通过“拽门款”结成防御同盟。开边以来,进入溪峒区域的官员亦注意到这一传统。曾为官楚南的朱辅称其“彼此歃血誓约,缓急相援,名门款”,“徭蛮”结盟时通过“歃血”仪式约誓互相“缓急为援”。这与洪迈所言“借牛彩”仪式以及款词所记“杀牛倒地,血浸地皮,未曾杀牛,先发誓言”等合款仪式相仿。又据曾任广西静江府通判的周去非载:“尔款者,誓词也。今人谓中心之事为款,狱事以情实为款;蛮夷效顺,以其中心情实发其誓词,故曰款也。”这些与土人直接打交道的地方官员注意到“合款”是土人以“倒牛”仪式达成“誓约”,建立临时性军事防卫联盟的人群组织传统。
以宋代文献剖析“徭蛮”社会内部结构可见,构成合款的是“徭蛮”的自然聚落“团”。北宋招降“归明团峒”时即以“团”“峒”并称指代土人聚居之地,《元丰九域志》载,渠阳“溪峒四百一十团”。诚州设城开放贸易,招抚上江、多星诸“团”并纳土后方“增设多星等寨”表明,宋代设置军事寨堡之前诚、徽州土人的自然聚落便称为“团”。
面对王朝国家进入溪峒的企图,诸“蛮团”能够合款与国家对抗。如淳熙三年(1176)荆湖北路靖州中洞姚民敖合款起事“环地百里,合为一款,抗敌官军,侵攘境土”。宋人李诵《受降台记》记载了统制率逢源统兵镇压起事后前往当地,采取合款之“夷俗”受降时的盟誓:
斩铁歃血而誓之曰: 凡尔诸团,自今既誓,之后各毁尔牌甲,弃尔标弩,平尔壕堑,散尔徒党,无贪我省地,无害我省民······则尔诸团亦得永保室家。
宋军筑台纳款受降,警告对象并非“款”而是组成合款的“团”,令其解除合款各团的军事编制“牌甲”、武器装备“标弩”及防卫战壕“壕堑”等后,以“永保室家”相威胁,亦表明团的主体乃是“室家”。据田野考察,侗人将父系继嗣团体“兜”聚居的自然聚落称为“团”,“款”组织即是“团”(团寨)各“兜”之间通过多线姻亲关系建立的亲属—经济共同体。因此诸“团”合款而建的军事武装实则依托深厚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有助于理解引文中的“受降”过程: 土人家户聚居的自然聚落“团”,通过“合款”建立起军事组织,战败后又“斩铁歃血而誓”,以传统仪式与官府达成解散诸团武装的誓约。然而,军事组织解散后社会关系依旧存在。
紧邻荆湖的广南西路静江府犯边“傜团”向出知静江的范成大投降纳款时亦是如此。“诸傜团长袁台等数十人诣经略司谒谢”发其誓词:
各以誓状来,其略云:“某等既充山职,今当钤束男侄,男行持棒,女行把麻,任从出入,不得生事者。······不用此款者,并依‘山例’。”
可见,款誓背后有被“傜团”称为“山例”的惩罚机制,“山例者,诛杀也”,表明对违誓者的惩罚极为严苛。“山例”的约束力是保证款誓在“傜团”内部得以施行并控制基层傜人不犯省地的原因,这使范成大在桂林任上时“诸傜无一迹及省地”
综上所述,荆湖、广南溪峒分布的“徭蛮”诸团有着遇事临时合款的机制: 在遇到仇杀、军事冲突等情况下,临近地域范围诸“团”通过合款盟誓组成军事联盟。宋代官员在进入地方社会时接受其组织传统,通过与土人达成合款誓约实现对徭蛮的控驭,其内部仍遵从“山例”旧俗。对于官员而言意味着投降、接受官府统治的纳款,对边民而言或与跟邻团“拽门款”平等达成的盟约誓词并无二致。面对合款组织起来的人群,宋廷也始终“无经久之策以控驭之”。北宋经历了两轮开边尝试的失败后,意识到只能先“团结”邻近省地的归明款丁以屏障“生界”。

二、 开边湖南: 宋元从羁縻到州县的治理转变表象

面对“徭蛮”的冲击,宋代王朝国家推动羁縻诚、徽州治理时,新置州县寨堡废置不常,国家政策摇摆不定。两宋对诚、徽州的经略经历两轮尝试: 第一轮熙宁开边,使蛮酋纳土后置城、通博易并沿江置寨堡,开辟自荆湖进发广南的通路,后因成本过大及“徭蛮”叛乱冲击放弃了既有成果。第二轮由蔡京主导的开边,复诚、徽州,设州县建制。然而,两宋的国家治理徒有州县之名,却无法深入广阔溪峒,形成“省地—归明团峒—生界”的格局。南宋时,又因荆湖地方基层武力缺乏,官府利用合款整合“徭蛮”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一) 北宋两轮开边及治理策略转变

面对占据溪峒的诸“蛮”,神宗朝时开始尝试以军事行动进发诚、徽州。先是辰州张翘上书言南北江利害时称,各姓诸“蛮”实际“土广无兵”,不堪仇杀,皆欲归化。熙宁五年(1072),王安石“遂以章惇察访湖北,经制蛮事”,迫使诚州杨氏等土酋纳土设州,创立城寨。章惇先于南江置沅州,继置诚州,开始了对沅水流域的经营。
谢晓辉指出神宗开拓南北江背后的战略意图:“核心在于开路至广南路的融州,以利于对交趾的牵制。”诚州直接与融州交界,位于湘江与珠江流域分水岭,但“古无道路”,周士隆知诚州时才“开道通广西融州王口寨”,于诚州、融州间置收溪寨,打通两路。经由南北江对广南路盐、马资源为主的经济开发即始于此。荆湖路孙览呈请“自诚州至融江口,可通广西盐,以省北道饷馈”,试图以通广西盐来缓解荆湖北路诚州军饷紧张问题,这也成为宋廷开通博易场控扼“徭蛮”的滥觞。后又在南宋北方战事吃紧供马需求提升的情况下,设官于广南西路邕州左右江流域“措置买马”,开展广马贸易。
随着国家对沅水流域的开拓,这一区域“兵民屯聚,商贾出入,金钱盐币贸易不绝,夷人由此致富”,贸易往来使土人致富,宋廷顺势“量置城寨”并开放贸易以招抚沿路团峒。荆湖北路转运副使赵扬提出,若令“上江、多星、铜鼓······并至诚州城下贸易,可渐招抚”。官府通过贸易招抚诚州“蛮团”后,再往东经略徽州属芙蓉团、石驿团,推行后“诸团果皆纳土”
军事进发之后宋廷的治理重点转为开辟道路并保障沿南北江往广南道途的通畅,招抚蛮团的同时布局了沿线军事堡寨,在荆湖北路与广南西路同时措置。沅州设有安江、托口、贯保、渠阳、竹滩、洪江、若溪、便溪八寨;诚州设狼江、收溪、贯保、罗蒙四寨及石家、浐村、多星、大申、天村五堡。这一“设官屯兵,布列寨县”的军事设置一路直抵广南西路融州的王江一带。
然元祐初“渠阳蛮”杨晟台联结“融州蛮”叛乱,几乎摧毁了此次开边经营的成果:
有杨晟台者,乘间寇文村堡,知渠阳军(元祐二年由诚州改)胡田措置亡术,蛮结西融州蛮寨粟仁催,往来两路为民患,调兵屯渠阳至万人,湖南亦增屯兵应援,三路俱惊。朝廷方务省事,议废堡寨,彻戍守,而以其地予蛮。
自开边以来,寨堡“募役人,调戍兵,费巨万······荆湖两路为之空竭”,朝廷耗费了巨大的治理成本。为维持诚州至融州道路,“湖广移赋,以给一方”,仍难以为继。尤其在王安石变法失败后,臣僚对此前的“开边”指摘愈甚,称“创通融州道路,侵逼峒穴,致生疑惧”,认为开边了引发“诸蛮”强烈反弹。荆湖北路都钤辖唐义问提请废渠阳,苏辙上书讨论此事,提及诚、徽州当时情状:
今渠阳、莳竹虽名州县,而夷人住坐,一皆如故。城池之外,即非吾土,道路所由,并系夷界,平时军食吏廪,空竭两路。今欲举而弃之,实中国之利也。
宋代州县城池、道路点线之外仍是“夷界”,募役、调戍军队镇守花费高昂,朝廷不得不“废堡寨、彻戍守,而以其地予蛮”,降渠阳军为寨,隶沅州。宋廷不仅对叛乱的杨晟台不予追讨,且荆湖南北、广南“诸路所开道路、创置堡寨并废”,这宣告了沿线设置堡寨调遣军队戍守保障南北江至广南交通线经略的失败。直至蔡京当国,开边拓土之论复炽,遣舒亶平辰州、沅州后,诚州杨氏土酋纳土归化。崇宁二年(1103)复诚、徽州,又改诚州为靖州,领县三;以徽州为莳竹县,后改绥宁,属武冈军,这一区域州县建制终于基本稳定下来。
历经熙宁、崇宁年间两轮开边,羁縻诚、徽州虽在建制上正式更为州县,却难以实现实质性治理。此后宋廷的治理策略逐渐发生改变: 利用“徭蛮”人群合款的军事组织传统,推动治理,在归明团峒推行“团结”之法,将“款丁”等土丁纳入宋代基层武力。

(二) 南宋“团结”之法: 纳入基层武力的“款丁”

基层武力是州县治理的保障。北宋时期,包括靖州在内的荆湖南、北路基层武力主要为土丁、弓弩手。“先是鼎、澧、辰、沅、靖诸州以地接蛮徭溪峒,故熙丰间排置刀弩手,五郡合万三千人,散居边境,教以武艺,无事则耕作自赡,有警则集而用之,最为利便。”然而北部战事吃紧,“后全军调发应援河东,或死或亡,其法浸废矣”,荆湖所置基层武力因靖康初调发应援河东,全军陷落。而后,荆湖、广南官员注意到“徭蛮”诸团合款的军事组织传统,就此展开进一步治理尝试。作为合款基础的“团”遂成为官府在“毋君长”人群中推行“团结”之法、建立基层武力的着力点。
训练民丁用作地方基层武力的“团结”之法有久远的历史渊源。张国刚指出,“团结”唐代就已出现,民丁被编组成军进行团伍教习,至晚唐地方土著豪强为应对动乱“团结土人为兵”形成“土团”。黄宽重的研究则表明宋代土兵已经是基层武力中极为重要的一环。程涛进一步分析宋代“团”制时指出,南宋大力推行“保伍法”,重塑基层统治体系,在南方将原由土豪首领所统率的乡社进行规整编制,“团”由此成为军事训练单位与联户单位。在荆湖与广南溪峒,以兼备基层聚落与军事功能的“团”为基础的“款”组织长久地存续于地方社会,诸团合款的传统由此成为王朝编籍土丁,将“团结”之法应用于地方治理的关键所在。
不过,沅水流域的州县体制并不稳定,团结之法仅能推行于特定的人群当中。“辰、沅、靖三州,内地省民居其中,外则为熟户、山徭,又有号曰峒丁,接近生界,迤逦深入团峒甚多。”因为控制程度不同,北宋新置州内实际是三层人群的格局: 在内为省地之省民,居中者为“归明团峒”的熟户、山徭、峒丁,最外是生界之“蛮徭”。宋廷一直以来的治理重点是建立起省地与生界之间的屏障,强调“省民得以安居,实赖熟户、山徭与夫峒丁相为扞蔽”,因此需要“团结”归明团峒中具有合款传统的“熟户、山傜、峒丁”,令其隔绝生界“徭蛮”入侵:
一生界有警侵扰省地,则团结熟户、山傜与夫峒丁,操戈挟矢以捍御之,不费郡县斗粮尺兵······夫熟户、山傜、峒丁有田不许擅鬻,不问顷亩多寡、山畬阔狭,各有界至,任其耕种,但以丁各系籍,每丁量课米三斗,悉无他科配。熟户、山傜、峒丁乐其有田之可耕,生界有警极力为卫,盖欲保守田业也。
具体办法是授田予溪峒熟户、山傜、峒丁耕种,使其在“生界有警侵扰省地”时为保卫自身充当抵御兵丁;并以丁系籍,登入册籍,每年每丁纳米三斗,免除其他赋役。当地“立法有溪洞之专条,行事有溪洞之体例”,采取与内地州县不同的政策。
任建敏注意到广南西路静江北部在面临相同的地方治理问题时亦采取了团结之法:“山傜洞僚蟠错于属邑之境,宋朝籍其丁壮而役属之,谓之团结,纳其款誓,有凌犯者众共攻之。有生傜、熟傜之别,各其聚落而驻兵设官以统率之。”团结的办法同样是“籍其丁壮而役属之”,并强调官方对合款传统的应用: 通过“款誓”形成军事防卫联盟,并在实践中灵活地根据其内部关系区分聚落,进行结团。
宋代国家治理政策变动不居,广南西路团结之法亦几度废弛。继范成大经略桂林时“团结边民”,蔡戡知静江府兼广西经略安抚使时又行团结之法,历任官员持续着团结边民的尝试,一直到南宋末年。
李曾伯经略广右时再度备边,整理此前官员团结的邕、宜、融三州在籍民丁时,注意到各州民丁称谓不一,有土丁、峒丁、保丁、义丁、款丁等。其中,款丁即广南西路北部融州的一支在籍地方武力:
融州元团结到融水、怀远两县,安厢、乐善、通道三寨土丁、保丁、款丁、峒丁共一万一百九十六人······内一千一百六十七名系石村隘七款总辖,杨光忠等款丁属静江府义宁县所管,系是半生半熟傜人。
融州之融水、怀远以及静江义宁皆是与荆湖接境的溪峒之地。李曾伯分析这些傜人因“错居傜界,时被劫掠,所以自相结约为款”,即各团为抵御周边人群劫掠,早已自行合款结成军事防卫联盟。在官府团结边民时,又以与官府建立合款的形式被纳入地方基层武力系统:“结约所部诸款,以路万里为诸款首······与之结立盟誓谕,以无事则守险隘,有警则协力剿逐。”此即直接联合诸款,设立款首,通过结款盟誓令其平时守隘,有警时共同抗敌。团结之法延续到元代,广南在宋代团结基础上仍继续扩大傜人编团。
团结的傜人“半生半熟”意味着人群的生熟边界处于流动状态,官府与其的联盟关系并不稳固:“此项款丁旧来虽自愿同入本州,上江一带诸款总结为大款,缘其所居去本州隔蓦,且其地险恶,本州之人素来不敢深入,缓急亦不能为我用。”已登记在册的款丁本是出于自卫所需,在远离州城的山地自相结款,一旦形势有变即会脱离款丁身份重新成为“生傜”。荆湖推行团结之法时同样遇到“山傜峒丁······不能聊生,反寄命傜人,或导其入寇,为害滋甚”的情形。因此,王朝国家的治理通常局限于州县省地,官府团结的款丁始终难以成为稳定的地方军事力量。
宋代历经两轮开边治理尝试后,羁縻诚、徽州改置州县,且两路官员通过“团结之法”将具有军事功能的“款丁”纳入地方基层武力系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羁縻之治成功转轨州县治理。以国家视角观之,这一区域“入版图者存虚名,充府库者亡实利”,并没有编户与税收上的实质意义,对“款”的利用也仅限于在籍的部分男性丁壮,远未深入基层社会。以地方“徭蛮”视角观之,纳款只是与国家建立了临时性的盟誓,成为供官府所用的“款丁”是其在溪峒竞争性环境中采取的生存策略,人群随时在生、熟间流动,官府的基层治理极为有限。

(三) 元代的治理尝试

元代在两宋荆湖、广南交界区域获得一定开发的基础上,继续针对湘、黔、桂三省的“毋君长”人群分别推行纳入州县、设置土官与人群互制的治理方式。
其一,在开发最早的渠水流域(今湘西南),建立以靖州为中心的州县体系以统领诸峒。靖州于至元十二年(1275)立安抚司,次年改靖州路总管府,领永平(后废)、会同、通道三县,并以都柳江、清水江流域诸洞来属,“湖广行省元领新化洞、古州、潭溪、龙里、洪州诸洞三百余处,洞民六万余户分隶靖州”。宋元之际,靖州始终是国家治理该区域的中心,上述区域直至明代方分属贵州。
其二,在难以纳入州县管辖的渠西(今黔东南)设置土官施行羁縻治理。宋初,同属诚州的区域沿着南北向渠水大致一分为二,“渠阳”即湖广靖州,“渠西”泛指贵州建省后的黎平府区域,宋廷致力于荆湖向广南的纵向经营,几乎放弃了对渠西的直接治理,选择“各授土人为蛮夷官掌之”。元廷试图取道西南由大理经贵州进攻南宋,十分重视联合西南土酋,遂沿袭宋时的羁縻政策设置土官,将靖州“分其西南之半,立古州八万军民总管府,诚、靖再分治矣,寻废总管府,置上黎平长官司,以其余地分属思州、都匀、定云,新添三安抚司”。元朝设置长官司治理地方,尚未以州县体制改造其社会组织传统。
其三,在人群更为复杂的粤西(今桂北),强调不同族属人群互相制衡。元人虞集描述桂林周边人群称:“而其俗之难制,则固有之,若所谓曰生傜、曰熟傜、曰僮人、曰款人之目,皆强犷之标也。”当地人群复杂且“累降复叛”,元廷难以通过军事征服实现长久统治。考虑边疆行政成本与治理能力,元朝采取了“以蛮夷攻蛮夷”的治理办法:“借僮人以制傜,僮强而败;假融款以制僮,款盛则又助叛者,此方略之所以存乎。”不同人群势力此消彼长,官府周旋其中,维系着地方权力结构的微妙平衡。
元代经略未曾改变地方合款传统,“款人”一度被视作人群标签,陈琏在宣德《桂林郡志》中描述元代“款人”:“州乡民自设款聚之法门,结队伍,遇有傜寇侵境,协力御捕。”虽然元后期“款人”逐渐消失于时人记述中,文献转而使用以溪峒地理环境为特征的人群标签指代湘、桂、黔省界的溪峒人群,如“峒蛮”“洞蛮”或“洞苗”“洞人”等,但“合款”始终是其主要组织方式与关键性特征。元代对不同区域的经营尝试与成果影响着明代针对当地“款”组织的治理策略,就诚、徽州范围而言,控制薄弱的渠西黎平府区域,延续着土司羁縻治理办法,经营最为深入的湘西南靖州、宝庆府区域,则持续推进州县治理。

三、 明代湘西南的州县治理与“款”组织变迁

(一) 军事治理:“款祸”与卫所、巡检对“合款”的利用

明代,国家治理整体转向对西南的横向经略。尤其永乐朝在贵州立省后,对广阔苗疆的治理重点变为构建经由贵州通往云南的交通线。王朝开辟道路、建立卫所,自湖广向西深入“夷境”。靖州地处湖广,与贵州交界,再度成为王朝向西推进的重要前哨区域。
然而,要在湘黔边界建立卫所、州县体系,仍需面对溪峒“洞蛮”社会。明人刘钦描述渠阳溪峒“其曰洞蛮者······皆从古无大豪长,或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纷纷籍籍,不相兼统······徒以盟诅要约,终无法制相縻”。古无豪长的“洞蛮”基层社会仍以“团哗”“合款”方式组织与运转。王朝国家深入时,规模不一的合款起事时有发生。
明初往往以平定“合款”动乱为契机招抚苗民,再建立卫所、州县的基层建制。为了控扼湘黔边界道路,先后设置五开、镇远、平溪、清浪、偏桥、铜鼓“边六卫”,其中,位于靖州与黔省交界设置的五开卫、铜鼓卫皆是大军镇压苗人“款祸”后方建立起的军事卫所: 洪武平靖州吴面儿的合款起事后“立五开卫,以镇抚苗夷”,下隶八驿以通靖州;后平古州“洞蛮”林宽,又设铜鼓卫
然而,即便建立军事体系,苗蛮“合款”威胁始终难以根除:“合款”作为一种临时性军事联盟,被镇压后,诸“团”解散军备成为日常团寨聚落,一旦地方有事却又能即刻响应并动员大规模人群。因此,官府不得不选择先将其弹性地纳入卫所与巡检基层军事防卫体系。
其一是卫所体系对“合款”联盟的利用。相关学者关注到“款丁”在明代军事防御上的利用,龙圣等学者指出,五开卫中汉人军户及其余丁移民亦通过合款组织起来。明初,五开卫便广泛结款:“先是苗夷剽悍,卫中议各结款以自备。”卫所军丁以苗之法防苗:“合众为款,借号曰御苗。”然嘉靖后事态逐渐失控,弹压苗人成为扩大合款的借口,卫所与苗人纠纷愈发频繁,前往处理的知府、守备等接连被款军驱逐。知府刘汝顺辗转出逃后禀于两台,处置了为首的六人方暂控制了卫所局势。后以刘应、胡国瑞为首的款人建号称变:“(万历)八年(1580)六所军刘应、胡国瑞、卢国卿、周官、姚朝贵、刘高各率其党,号六哗,又传木刻纠天甫、银赖诸苗贼为应援者,凡五司,号曰五哗。”卫所中通过合款组织起来的兵丁款人四处胁迫其余官军入款,并以木刻为信与周边苗人合款。黎平与靖州苗疆各卫所“铜鼓、靖州、中潮、龙里诸军皆响应猖獗”,巡抚兵宪数次檄下所司抚谕无果,最终湖广巡抚陈省上书请旨,参将邓子龙等率军讨伐,方平定了这场席卷两省的“款祸”。“五开哗乱”反映出合款作为一种军事动员组织方式,在特定情形下甚至能够跨越族群边界,深刻影响以汉丁为主的王朝卫所体系。
其二是巡检司对“款丁”的利用。湘西南靖州、宝庆与粤西毗连的省地山地“苗徭错绣,五峒四十八寨之险,势如捧盈,且旁百粤,粤复多徭,可旦暮荡摇我边陲也”。王朝往往在难以控制的州县交界山地设置巡检司。明初便在“历代据蛮峒厄口”的城步设置巡检司“摄土款以控苗徭”,以土人款丁制衡周边人群;在紧邻城步五峒的新宁石门巡司,亦令八峒款丁“世守石门隘口,管束傜人出入”。然而,巡检所控兵力远不足以管控地方。弘治十四年(1501),桃林苗首李再万起兵席卷五峒四十八寨。巡抚都御史阎仲宇领四万大军镇压后,深谙不登版籍、仅靠巡检兵备“控苗徭”并非长远之计,因而上书请改巡检司为县,令所邻武冈州、绥宁县划地设城步县,并令“昔之已降款丁、今之新服苗寇,缩为里长,定为徭役”登入版籍。苗徭悉数立县入籍后,款丁被进一步编排行伍,“内立千长以统百长,百长以统款丁”,设百长统管款丁,百长则为千长所管,归化的徭人款丁主要划归城步图、大水峒二里地方,“城步县款丁在城步图者三百一十名,大水峒者二百名,先年徭民归化者,佥为款丁,岁纳秋粮,不编均徭,惟当里役,遇地方有警,调以防守城池,把截要路”。他们纳秋粮、免均徭,主要承担的“里役”是防范邻界广西散苗与湖南五峒四十八寨苗进入州县,为备地方有警共“设款丁共计六百二十人守把”,控制七条据处“蛮洞”厄口的隘路。
明代合款最初被用于卫所内防苗自卫,而明中期以后卫所废弛,款人规模却在合款机制下迅速扩张,以至于“郡中畏款人甚于苗”,一度酿成哗变而被镇压。不过,巡检司利用款丁进行基层军事治理的做法一直持续到明代后期。
宋元时期羁縻州向州县治理的转型大都徒有其名,晚至明中叶湘西南苗疆才有实质性的州县基层治理。在推进西南边疆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洞蛮”合款的冲击与挑战难以回避,因此,明代早期的经营仍以军事体系的整合为核心,而非直接建立与内地相同的州县基层体系,无法革除苗疆传统“款”组织以重新建立规整里甲。明中叶以降,国家才在州县体系下区别人群,改款为里,将“款”组织作为实现苗疆基层治理的中介。万历民间文献《赏民册示》集中呈现了立县后湘西南城、绥九洞苗疆的“款”组织在州县基层体制下的运转细节。

(二) 基层治理: 《赏民册示》所见州县苗里与“款”组织

明初设置里甲体系以实现赋役征派。在难以完全控制、族属复杂的州县,人群间关系不一、与官府关系各有远近,官府遂区别人群身份,设置了差异化的赋役标准。
城步设县登版籍时并未试图一体化编排里甲,而是根据归化程度将境内人群弹性地划分为“居民”“徭民”“苗民”三类。“居民”即汉民,他们来自立县时划归城步的绥宁、武冈民里;“徭民”在城步图、大水峒二“徭里”;“苗民”是五峒四十八寨苗。不同身份对应不同管理与赋役编派方式。汉民承担主要赋役,“编差、征银之粮与诸县无异”,各按科则编派;“徭民”款丁免其均徭,但需纳秋粮当里役,把守隘路;最难治理的五峒四十八寨苗人仅需纳一百八十两“本色不编差之粮”。汉民承担着维系州县运转的主要税额,苗里却仅承担极低定额苗粮,也难以征收,“苗田从来免其清丈,粮米惟任自相科办”。万历年间城步试图清丈,还以引发苗乱告终。
官府难入苗峒清丈田土则无从掌握苗民人丁事产,便没有推行里甲建制的基础。赋役征派都仅收取极低定额税“以示羁縻”,象征性维系国家对苗民的统治。因此,名义上划入州县的“苗里”,仍倚仗“款”组织为中介以自治。
五峒四十八寨及其西邻绥宁四峒区域统称为“城、绥九峒”。嘉靖年间,九峒苗曾协助官府将寇乱武冈、城步的广西散苗“追戮殆尽”。官府“念其微劳,定为三年五年大赏小赏之格”,这成为官府通过“赏苗”介入苗里基层的契机。绥宁一份万历三年(1575)的文书《赏民册示》生动呈现了官府借给苗人行赏机会,召集峒长、款首发放民册,通过“款”组织头人摸清苗疆内部情状并对其施行管控的尝试:
皇上以定四峒,苦无章程,蒙恩准奏,由吾赏安。四峒恩苗,头盔衣甲,倒牛合款,三年一小赏,五年一大赏,花红牛酒,谨把隘道听命······后有民册,保卫村民身家之法,以遂爱民之愿矣,吾捐廉买置币张,刊刻印册,各峒领回,务须遵照开列编造。
当地虽登于版籍,但直至万历年间,对于如何治理苗民仍“苦无章程”。地方官赏赐苗徭“良循三年五年之赏”,实是希望通过颁给官府印发的“民册”告簿登记苗地信息,例如“田亩秋米花户完纳多寡、屯土之汉民杂住境内几户安分如何”。官府声称造册为杜绝汉人入境勾结苗人,其实顺利登记民册,地方官府就能直接掌握苗民田土赋税、汉苗人户等信息,无须如城步那般冒险清丈苗田。允许苗民自行上报田土实数而不清丈,侧面反映出官府控制苗疆意不在赋税汲取,而是在州县体制内示以羁縻。
官府颁行谕令仍需借传统合款仪式:“四峒恩苗,头盔衣甲,倒牛合款······每岁立冬同会四安坪,合款遵奉。”发放民册予款首头人后,官府再令其各回本峒内部小款场集会,向苗民宣读谕令。其内容包括:
一要紧把隘路不许蛮苗入境;一要乡村互相守望不许挨闪躲避;一要四峒各村不许汉人住坐苗疆,百计盘剥扰害之弊;一要听从款令调唤踊跃,不许挨闪犯规;一要大小事件听峒长乡约公道排解,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许二比诬行争斗,倘有不服者,峒长乡约即行禀究;一要安分男耕女织,不许争占欺弊。此六条奉示下四峒每岁立冬同会四安坪,合款遵奉。
谕令囊括对外防御与对内治理两部分内容。对外,苗疆山地族属复杂,加之苗疆不行清丈,低税苗田吸引大量汉民进入峒地典田耕种,常引发事端。故官府令苗民把守隘路,守望相助,尤其注意隔绝汉民。对内,其治理内容与明代官方推动乡村地方礼俗教化和社会治安的“乡约”相似。在乡约集会中,地方自治集体“定期聚会读约,听宣讲明太祖的《六谕》,对与约者施行公开的彰善纠恶事情。有时也会加入听断约众之间的诉讼事件”。传统侗、苗社会中“年老为众所服者”拥有裁决争端的权威。嘉靖《贵州通志》载:“有争,竞杀牲聚众,以年长为众所服者与之讲和,复聚众辩论,罚曲者财畜以与直者之家。”田汝成观察到苗民“争讼不入官府,以其长论决之”,遇事优先求诸“老人”而非地方官员。《册示》不仅在册尾开列“各峒款长”名单,且授予“大小事件听峒长乡约公道排解”的权责。
早期官府借军事合款的组织传统控制部分苗徭壮丁,这一时期苗疆中老人依据款约裁决纠纷的传统又成为官府进一步推动州县基层治理的办法。官府将官方权威授予特定款首、头人,令其用传统合款集会方式传达“谕令”,将官法变为款约,实现介入“款”组织管控苗疆的企图。
国家的介入使款约在倒牛合款的盟誓传统之上叠加了王朝谕令的权威。官方借助明初以降的乡约形制将基层治理的合法性赋予款约与款长头人,“誓约”也被具体化为数条谕令通行于苗峒。嘉靖年间,郭应聘曾前往广西镇压怀远傜乱,提及怀远徭民合款处理民事时“歃血埋石以示约信”,因此合款又称“埋岩”。所埋之石并无文字,却代表着合款决议形成的款约,规范着村寨各种社会秩序,如主婚姻、主偷盗等。徭民发生纠纷便前往相应的埋石,由头人据款约进行调解或裁决。随着文字及其背后的王朝权威进入山地,口传款约被刻于石碑。此前作为誓约标志的立石、埋岩变为款约碑,叠合了官府与合款的双重权威,与口传款词共同构成了州县苗疆基层治理中的“习惯法”体系。
黔东南土司地区治理基层款组织的办法亦是如此。虽明代贵州材料缺失,但据吴才茂考据,现存于黎平寨中的合款碑提供了顺康年间的线索。碑载:“贵州黎平府官下十二司一县,会同合款,太平地方。”可见,官府与苗民通过合款颁布“款约”以规范地方复杂的军民秩序,后列数条款约则包含了卫所军丁与苗民进行白银交易、田土买卖的规范,以及管理纳粮当差、五开“六哗”后禁止军民合款等内容。这足以显示从明至清初黎平府、县及所属土司区域同样靠“合款”发布谕令实现苗疆基层治理。
明代以降,在湘西南城步、靖州、绥宁、通道、天柱诸州县,“款”组织多“改峒为里”转变为弹性的基层苗里,但苗疆所建立起的州县基层体系往往蕴含羁縻之意,其形制也不同于内地州县里甲。这表明在边疆治理实践中从羁縻到州县并非直接、彻底的转轨,对“款”的利用显示出两种制度间存在极强过渡性。

四、结语

诚、徽州所在的湘桂黔三省交界区域处于宋以降王朝向南、西开拓版图的必经之路。从宋代开边直至明中叶,王朝国家对以“合款”为传统人群组织机制的无君长“徭蛮”社会进行了数轮经略尝试,完成了从“羁縻之治”到“州县之治”的转变。
重新以地方人群视角审视传统“款”组织形态功能变迁可见,合款的军事功能最先为官府所用。宋代文献中所见的合款是“徭蛮”的自然聚落“团”在遇事时与相邻团峒通过“倒牛”仪式建立临时性军事联盟的人群组织方式,其“款丁”并非社会固定的武士阶层,而是随合款暂时转变身份的壮丁,“款”组织事罢即散,款丁重新归农。此“团结”之法应理解为地方官员以“纳款”方式与溪峒人群合款结盟,王朝为归明团峒的“徭蛮”提供田土并帮助其对抗周边人群,并以此为条件交换“徭蛮”抵御“生界”人群入侵王朝省地的治理方式。在此过程中,“款丁”成为登记在籍的地方基层武力。然而,宋代羁縻诚、徽州到靖州的转变并非实质性的州县治理已经完备,朝廷对“款”的利用仅是抽用款丁,远未触及“徭蛮”基层社会组织层面。
这一目标直到明代方达成。明初先是持续在湘黔边界的卫所军事体系借合款抗苗,同时整合款丁为州县巡检所用。明中叶继而尝试将湘西南“款”组织弹性地纳入州县里甲体系,官府以“款”组织为中介,借款首治苗民,化谕令为款约实现国家治理。“款”组织由此完成了从临时性军事组织到稳定州县下基层组织的转变,并承担起明代基层组织里甲、保甲、乡约等赋税征派、治安及教化功能。
从上述过程可见,宋代羁縻诚、徽州的“徭蛮”并没有大君长统属,因此难以通过设置土司治理、继而改土归流的方式建立州县。真正在从羁縻制度到州县体系的转变过程中发挥中介与过渡作用的是人群内生的“款”组织。王朝治理转变机制即建立于国家与地方围绕“合款”传统的互动与调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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