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军事背景下的地方财政机构与高层财政区划——以北宋神宗时期的熙河路为例

  • 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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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江西南昌 330038

袁方,男,1990年生,安徽涡阳人,博士,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历史人文地理、宋史研究。

收稿日期: 2023-05-24

  网络出版日期: 2024-10-21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疆域变迁与北宋西北军事机制研究”(23FZSB023)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北宋西北政治地理研究”(2020BSQD001)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High-level Financial Divisions under the Military Background: Taking Xihe Lu During the Emperor Shenzong’s Reign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 Yuan 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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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iangx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ormal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38, China

Received date: 2023-05-24

  Online published: 2024-10-21

摘要

北宋神宗年间,为配合西北拓边,实现对熙河的有效财政管理,并解决兵财分离模式的低效问题,熙河路出现兵财合一的官司并逐渐成为独立高层财政区划。一旦熙河趋于稳定,军事背景削弱,该趋势便明显逆向发展: 各司分离,权力界限清晰,熙河重归陕西高层财政区划。军事背景下,北宋尝试通过地方高层机构军事与财政职能的融合及高层财政区划调整解决熙河财政困局,但中央对地方兵财合一后失控风险的忧虑使此过程充满反复。此外,熙河地方财政机构在本司收支平衡考量下侵夺中央财权反映了军事财政压力下央地财政关系的另一种取向。

本文引用格式

袁方 . 军事背景下的地方财政机构与高层财政区划——以北宋神宗时期的熙河路为例[J]. 历史地理研究, 2024 , 44(3) : 34 -46 . DOI: 10.20166/j.issn.2096-6822.L20230171

Abstract

During Emperor Shenzong’s reign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in order to support the expansion of the northwest border, achieve effective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Xihe Lu(熙河路), and address the inefficiencies of the separation between military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military-financial integration institutions emerged in Xihe Lu, gradually becoming an independent high-level financial division. During the war, Xihe Lu became an independent high-level financial division. Once stability was achieved in Xihe Lu and military influence waned,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reversal in this trend: departments were separated, clear power boundaries were established, and Xihe Lu returned to being part of Shaanxi’s high-level financial division. Under military influence, the Northern Song Dynasty attempted to resolve the financial challenges of Xihe Lu by integrating the military and financial functions of local high-level institutions and adjusting high-level financial divisions. Howev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concerns about losing control over local authorities following the integration of military and financial affairs made the process complex and prone to reversals. The encroachment on central financial power by loc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Xihe Lu, driven by their need to balance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reflects another aspect of the central-local financial relationship under military financial pressure.

财政研究是经济史研究的基础领域,宋代经济研究中的相关成果也颇丰,但多从中央高层视角出发,如汪圣铎《两宋财政史》、黄纯艳《宋代财政史》(①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黄纯艳:《宋代财政史》,云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地方视角的财政区划研究有所欠缺,多为对州县、转运司的考察。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关注过央地财政关系和区域财政的不平衡,明确了财政区划的标准(②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其他则偏重讨论财政机构(转运司、州县)运行机制和常态,或发运司、总领所、茶马司(③这方面最为全面的讨论来自余蔚:《宋代的财政督理型准政区及其行政组织》,《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5年第3辑。)等特殊情况,那些“实际上已具备别路转运司的性质”的财政机构通常被一带而过,熙河经略司与经制司便是一例(①包伟民认为“在财政管理职责上,(熙河)经制司实际上已具备别路转运司的性质”,“实际又形成一个相当于转运司路分的财政区划”,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7页。黄纯艳也主张“设于陕西的经制边防财用司”是“有理财职能”的“区域性的路级监司”,参见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234页。但两位都未深入考察这一机构。)。以往对熙河的研究常聚焦于战争史、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对二司无特别关注(②如汪天顺:《熙河开发与北宋国家统一述评》,《云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刘建丽、段有成:《北宋对河湟地区的开拓论略》,《青海民族研究》2003年第3期;王连旗:《北宋王韶、王厚的西北经略与边疆安全——以军政经略为中心》,《宁夏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还有吴天墀《西夏史稿》(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王天顺《西夏战史》(宁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李范文主编《西夏通史》(宁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李华瑞《宋夏关系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等。),也有论及边贸、屯田等(③如刘建丽:《北宋对西北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开发研究》1991年第1期;汪天顺、周爱祖:《略论宋神宗时期西北开发中的文化因素》,《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安国楼:《北宋后期西北边区的开拓与经营》,《宋史研究论文集》第10辑,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355页;汪天顺:《北宋对西北民族政策的转变及其指导下的西北边疆经营述评》,《贵州民族研究》2008年第3期;杨文:《北宋经略河湟民族政策研究》,西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王连旗、李玉洁:《北宋后期的西北经济开发与边疆安全——以王韶的西北经济开发为中心》,《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等。),本文在前贤基础上,考察北宋神宗时期熙河路地方财政机构与高层财政区划的变化过程。
为解决军事背景下的地方财政问题,北宋使熙河的路级管理机构逐步兼具军事与财政职能,随之调整高层财政区划。但和战不定、机构变动频繁,熙河地方高层财政机构屡经易替,高层财政区划不断变迁。这反映了宋廷力图解决战争引起的地方财政困境的同时,对兵财合一的隐患尤为戒惕,与北宋务实防弊、分权制衡的治国理念密切相关。(④关于宋代务实防弊、分权制衡的治国理念,参见陈峰等:《宋代治国理念及其实践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76—201页。)

一、 经略司与熙宁时期的熙河财政机构

以通远军设立为起点,熙宁五年(1072)五月至八年(1075)六月是北宋在熙河的第一次开拓。为配合军事过程并适应控制区域不稳定的状态,熙宁五年十月设立的熙河路经略司逐渐由地方高层军事机构发展为兵财合一的官司。熙宁七年(1074)五月开始参与岁计后,经略司取得了与转运司相侔的权力,熙河路逐渐有了独立财政区划的雏形。次年,兵财分离,重回秦凤运司治下的熙河路陷入财政困局,出现诸多问题。

(一) 熙河一般财政机构的特殊性

一般认为,熙河财政机构以州军为主,兼及市易务、折博务,属于秦凤路转运司高层财政区划。州军作为“正式和完整的地方财政级别”,负责“官吏军兵的廪禄”和各种地方常用开支,既“是宋代具体经办地方财务的中心”(⑤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26—48页。),也是熙河地方最基础的财政支配者。对于系省钱物,各地只能依例使用。但对于以公使钱为代表的具有较高支配权的不系省钱物,熙河州军常在正赐外出现临时加额的中央拨付。如熙宁五年十月镇洮军的公使钱从三千缗增加到五千缗,六年(1073)五月河州的公使钱从两千缗增加至三千缗。这种临时加额常以“候有杂收钱”为结束标志(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九“熙宁五年十月己丑”条、卷二四五“熙宁六年五月庚戌”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811、5950页。),与新置政区的稳定程度密切相关。
市易务通过管理边境贸易收取并支配息钱(市易钱),独立于州县之外。其财利除官吏提成和本务留用外,需上交都提举市易司。(②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51页。)熙河的市易务则不同,其收入会被用来补贴地方财政亏空。如熙宁五年八月,宋廷明令“通远军以西屯驻军马处,如阙月支钱,许于市易务权借,仍具数以闻”(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己丑”条,第5768页。)。作为军兵廪禄的“月支钱”本是州军的主要财政支出(④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533—534页;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32页。),但熙河州军入不敷出,只能由市易务补贴。虽以“权借”为名并“具数以闻”,但州军显然并不会偿还借款。
折博务是北宋广置于西北、河东、河北负责博籴事务的机构,通过制置解盐司隶属于中央的三司。(⑤陕西折博务参见李晓:《北宋时期陕西折博务的政府购买职能》,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云南大学历史系编:《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309页。)它以特产换取商人入中之物并当场结算,如西北基本以解盐或解盐钞引兑换。熙宁六年前后,熙河先后设立通远军、镇洮军(熙州)、河州三个折博务,其额度分润自秦州——“秦州(岁收缗钱)当四十万。今割秦之古渭寨以为通远军,兼新城镇洮军皆未有折博务”,“仍分十五万与通远,七万与镇洮”(⑥〔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八“熙宁五年九月丙午”条、卷二四六“熙宁六年七月甲辰”条,第5787、5976页。)。虽然折博务所得并非缗钱,但这些实物也同样属于熙河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故应视这些折博务为财政收支机构。
以解盐为本的折博务是陕西特有的财政机构,熙河州军和市易务在财政上也表现出特别之处。但这一时期熙河财政机构最突出的特点体现在路一级,即熙河路经略司(又称“帅司”)的特殊地位。

(二) 熙河经略司的财政职能

转运司是中央与州军之间的一级财政机构,主掌一路财计。“提刑司与提举司也分管一部分与财计有关的事务”,但一般认为提刑司的这一职能“似始于元丰初”,或笼统地定于“熙丰变法以后”(⑦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555页;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226—227页。王晓龙等具体考察了提刑司的财政职能,但并未回应这一问题(参见王晓龙、贾秋莹:《宋代路级机构财政职能考论——基于提点刑狱司的研究》,《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基于兵财分治原则,经略安抚司在制度上并无财权。仁宗庆历(1041—1048)、皇祐(1049—1054)中一度以个别帅臣兼计置粮草,但仅出现在永兴军、河东、大名府三路。(⑧参见李昌宪:《宋代安抚使考》,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9—41页。)
熙河路经略安抚司则不同,其前身秦凤路缘边安抚司兼及财权。熙宁四年(1071)八月,秦凤路缘边安抚司长官王韶“兼营田市易”(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六“熙宁四年八月辛酉”条,第5501页。)。但市易有市易务,营田却无专司,只能由缘边安抚司代为执行。如熙宁五年十月八日,宋廷“诏秦凤路缘边安抚司以官钱买镇洮军蕃部田置弓箭手”(⑩〔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九“熙宁五年十月癸未”条,第5808页;〔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兵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8679页。)。故此时缘边安抚司已经管理了财政收入中官田收入的营田收入部分。
同年八月,北宋“以司农寺钱二十万缗赐秦凤路缘边安抚司”为常平本,并“委张穆之与安抚司计置籴边储”。州军常平本当由州军长官管理,如此后以“三司钱三十万缗赐镇洮军”。(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己巳”条,第5771页。)虽然管勾秦凤路缘边安抚司和通远军长官均为王韶,但就赐常平本的角度,当言“赐通远军”,此处却言“赐秦凤路缘边安抚司”,说明缘边安抚司有实际管理常平部分的财政职能;“委张穆之与安抚司计置籴边储”则说明缘边安抚司亦有边籴职能。(②张穆之时任权发遣陕西提点刑狱(〔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己巳”条,第5770页),因此至迟熙宁五年,提刑司已开始参与地方财计。)
秦凤路缘边安抚司发展为熙河路经略司后,财政职权进一步扩大。熙宁七年二月,熙河帅臣王韶“兼制置泾原秦凤路军马粮草”(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〇“熙宁七年二月己巳”条,第6080页。)。与前述营田相似,这一兼职本身并无管理机构,具体职能的履行只能依靠经略司。
营田、边籴、制置粮草只是熙河经略司财政权中的一般职能,更重要的是参与地方岁计。岁计是对地方预算的核算,一般由转运司(漕司)完成,亦称漕计。有学者“将由转运司独立核算的漕计的出现,视作宋代转运司财政区划形成的标志”(④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18页。),可见岁计在地方财政中的地位。熙宁七年五月,宋廷“诏熙河路岁计用钱,令秦凤等路转运司、熙河路经略司,用具无事时各一年收支数申中书”。(⑤〔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三“熙宁七年五月甲辰”条,第6191页。)熙河路岁计由转运司独当转变为与经略司共担,经略司的财政职能因介入岁计而更加全面。
秦凤等路都转运使熊本次年正月的上言体现了当时经略司介入熙河财政的深度:
收复洮、陇,开斥土地,尚未垦辟。设官置吏,以至招纳蕃夷、屯聚军马,支费甚广,较其所入,惟酒税、市易、茶、盐为多,而尽归经略司。虽臣以区区之见粗尝规画,然而移用本息,付任官吏,不在转运司。今蕃部悉更向顺,而经略使王韶已被召命,即金谷调度,自当归之有司。(⑥〔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九“熙宁八年正月壬子”条,第6318页。)
熙河主要财政收入有四种: 酒税是州军主要财源,市易钱属市易务,盐以折博务为主,茶则指商茶在卖茶场与蕃部贸易的利税。熊本言其“尽归经略司”,即不论属于地方财政的酒税还是直隶中央省司的市易、茶、盐,财政收入全部由经略司支配,而本当全面负责熙河财政的秦凤转运司却仅参与岁计。“金谷调度,自当归之有司”说明熙河路的财政调拨权同样归经略司,但通过财政转移对所辖州军移盈补缺本是转运司的主要职能。(⑦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13—15页。)
是故,熙河路经略司既掌握本路绝大部分财政收入,又与转运司同为岁计主体。由此可见,熙河路经略司已经具备转运司的大部分权力,熙河路也逐渐形成与转运司路分相当的高层财政区划的雏形,只待转运司在熙河岁计中淡出。
兵财分治的传统家法下,熙河路合兵财于经略司实际上是神宗“大胆的设想”(⑧“大胆的设想”为李昌宪语,参见李昌宪:《宋代安抚使考》,第41页。)的实践。熙宁六年十一月,神宗“论熙河粮斛事,欲以逐路财赋付经略使自营”,即将全国各路财赋均交与帅司负责,“然卒不行”(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一月癸亥”条,第6049页。)。这种想法虽未能全国推行,但在个别地区,如熙河路,却存在实施的可能。
战事持久及由此导致的区域不稳定是熙河路得以兵财合一的重要原因。熙宁八年之前,除通远军和熙州外,熙河路其他区域并不稳定;熙河路整体境域虽呈拓展趋势,但河州等地却得失反复,直接导致转运司悬浮于上——地方未得到有效控制,自然无法磨勘其财政,或进行常规财政转移,更无从上供中央。转运司三大主要职能都无法正常履行(②转运司三大主要财政职能参见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12页。),但熙河财政又必须有机构负责。熙宁前中期,熙河长期处于积极对外战争的状态,财政支出数额较大且与战争规模关系密切,并难以通过法外苛敛以弥缝地方收入。(③北宋“量出制入”迫使地方法外苛敛。北宋政府“量出制入”政策及其影响,参见董春林:《“量出制入”与宋代地方财政困境——以宋代内藏财政为线索》,《兰州学刊》2015年第2期。)因此,军事背景下如何统一事权、提高效率被宋廷重点考量。经略司基本取代转运司,掌熙河一路之财权,避免了“兵财各分,财匮而主兵者不知,兵增而主财者无以为应”(④〔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三三九《御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4392页。)的弊端。
但帅漕合一难以避免官员过度或虚构支出以谋私利的现象。如帅臣王韶曾“弛纵”将校“借结籴钱二十余万缗,回易取利”,受命“鞫熙河结籴违法事”的蔡确批评其“颇携私”(⑤〔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五“熙宁十年十月壬午”条,第6973页。)。希冀官员通过道德准绳约束自身以防范此类行为无异于天方夜谭。且熙河核心官员多为武臣(⑥熙河主要官员的武臣身份,参见杨佳:《熙河开边与熙河路武臣知州》,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对已经污名化的武臣群体,北宋士大夫充满“鄙视”,认为他们道德低下(⑦北宋武臣群体的污名化,参见陈峰:《北宋武将群体与相关问题研究》,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89页。)。神宗则对熙河路的文武官员都抱有戒惕,认为要“治作过官吏,使来者不敢复然,省浮费,实边备”(⑧〔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五“熙宁九年五月己巳”条,第6730页。)。
原有的高层财政机构转运司“上受三司督察,下受州县牵制”(⑨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225页。),经略司则不然。对上的三司监察尚可维持;对下,州军对经略司的监督能力在后者兵财合一、权力膨胀的情况下大大降低,只能通过维持转运司的岁计职能以保留中层监督渠道,监察和威慑具备财权的经略司。

(三) 经略司财权收缩时期的熙河财权争夺

熙宁八年四月,熙河路被纳入秦凤转运司辖区,经略司财权收缩,仅保留涉蕃的市易、茶场的财权,盐酒税、坑冶等改隶秦凤路都转运司。(⑩〔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甲子”条,第6374页。)熙河路进入高层财政区划被合并的兵财分离时期。
虽然宋廷区分了转运司与经略司的财权范围,但二者在实际运作中却互有渗透。一方面,熙州、通远军的市易脱离了经略司的主导,甚至熙宁七年市易茶场的净利润亦被转运司收走,以至经略司的知熙州高遵裕专门上书中央请求保留上述权利,“如不可,即乞诏有司据本路一年合用钱数明支拨封桩”(⑪〔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丁亥”条,第6410页。)。熙宁九年(1076)禁止商茶,川茶由茶马司官卖,经略司的茶场财权也基本丧失。另一方面,高遵裕却介入坑冶——岷州于熙宁八年九月增置铸钱监,高遵裕受命与转运副使张穆之共同提举。(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八“熙宁八年九月庚午”条,第6562页。)
然而秦凤转运司的回归并未改善熙河路的财政情况。虽然此时战事不多,但中央仍向熙河大量调拨财物。如熙宁八年四月赐熙河京钞三十万缗作籴本,八月赐银二十万两募商人入中粮草,十月赐银十五万两市熙河粮草,十一月发永兴军路十万缗应副熙河籴买粮草。(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二“熙宁八年四月丁亥”条、卷二六七“熙宁八年八月丁酉”条、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壬辰”条、卷二七〇“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条,第6410、6546、6595、6622页。)但中央巨额财政输血的效用明显下滑,熙河路出现了官吏军兵钱粮不支的情况。“兵食、吏俸日告阙乏”(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〇“熙宁八年十一月己未”条第6619页。),以至于“河州军粮乏绝”,高遵裕被迫擅自挪用“买马场所管茶买钱”支付(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〇“熙宁八年十一月丙戌”条第6629页。)。掌管财政大权的转运司并非无钱粮,但经略司与其“辄分彼我,枉费军储”,而“权转运判官马瑊专以捃拾熙河官吏报复私仇为意”,导致高遵裕“累奏熙河阙钱粮,转运司不应副”(⑤〔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第4047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九“熙宁九年十一月己未”条,第6820页,卷二七一“熙宁八年十二月丙申”条,第6638页,卷二七〇“熙宁八年十一月辛未”条,第6622页。)。
熙河重回秦凤转运司辖区后,经略司财权收缩并不彻底,二者仍存在权力交错的情况。就效果而言,兵财分离不仅未能改善熙河财政状况,反而加剧了中下层财政困局,影响了熙河地区的稳定。

二、 经制司与元丰时期熙河财政机构的调整与权力扩张

经略司财权收缩时期,其与转运司因不相能而产生诸多问题,熙河路违法结籴大案即是其体现。(⑥参见李晓:《王安石市易法与政府购买制度》,《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此案于熙宁八年十二月由商人王震告发,经孙迥、蔡确查实,熙宁十年二月下诏结案,熙河主要官员如副总管王君万、知熙州高遵裕、知河州鲜于师中、岷州通判黄察,乃至秦凤转运副使张穆之尽数涉案,受到黜责。(⑦〔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〇“熙宁十年二月戊子”条,第6862页。)受此影响,神宗对熙河官吏更加戒惕,深感“熙河用度不足,仰度支供亿”(⑧〔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甲申”条,第6996页。)。当时中官李宪恰以秦凤熙河路计议措置边事为名在熙河处置鬼章入侵事(⑨鬼章事,参见张向耀:《北宋时期唃厮啰政权名将鬼章述略》,《边疆经济与文化》2017年第9期。),宋廷遂于同年八月六日设立经制熙河路边防财利司,以“入内副都知李宪、权发遣秦凤等路转运副使赵济”同为主管(⑩〔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第4225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四“熙宁十年八月癸未”条,第6948页。),熙河路财政机构与高层财政区划进入新阶段。
经制熙河路边防财利司后更名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一般简称经制司或经制财用司。其权力以财政为主,兼及军事、人事。对内,经制司一度凌驾于经略司之上,最终成为与其同等地位的一路监司。对外,经制司逐渐从秦凤转运司中分离,元丰二年(1079)实质独立,次年获得宋廷承认,正式成为独立高层财政区划。元祐元年(1086)三月撤销经制司,熙河路财利职事重归陕西运司。(①〔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九,第7106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七二“元祐元年三月乙亥”条,第9017页;《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一》,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21页。)

(一) 组织机构

经制司长官为经制官,亦称都大经制官。同经制官、同管勾经制官(简称“同管勾官”)为其副贰,对经制官行文需用申状作为文书格式;到熙河诸州军巡查时称为“行司”;官员数量不定,一般为一到两人(相关任职人员参见表1表2)。(②〔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第4226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闰正月癸卯”,第7035页。经制司及其属官,参见龚延明编著:《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504—505页。)经制司初置时,经制官属官还有充任勾当公事的文武官五人(③〔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第4225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四“熙宁十年八月癸未”条,第6948页。),后增置管勾账司。元祐元年二月全国裁减诸司管勾官,留勾当公事两员、管勾账司一员(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七“元祐元年二月戊子”条,第8845页。)。经制官视同转运使,同经制官、同管勾官视同转运判官。(⑤〔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第4226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九“元丰三年闰九月辛丑”条、卷三四一“元丰六年十一月己酉”条,第7496、8196页。)但在实际运作中,同管勾官地位较转运判官略低,或可便宜任职,如权陕西转运判官叶康直在未去运判“权”字时便兼任同管勾经制司。(⑥〔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九“元丰二年七月壬申”条,第7267页。叶康直资序不及,下运判一等,故官职带“权”字。)
表1 熙河路经制司同经制官年表
时间 姓 名 原职 兼职
熙宁十年八月至元丰三年六月 赵 济 权发遣秦凤等路转运副使 秦凤等路转运副使(元丰元年八月止),知熙州、权熙河路经略司(元丰元年八月至元丰三年六月)
元丰三年七月至元丰六年三月 苗 授 知熙州 知熙州
元丰三年闰九月至元祐元年三月(?) 马 申 同管勾经制司兼权发遣陕西转运判官 权管勾熙河秦凤路转运判官(元丰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元丰六年二月(?)至元丰六年三月 赵 济 同管勾经制司 陕西转运判官(元丰六年二月至三月)
元丰六年二月至元祐元年三月(?) 张大宁 提举熙河秦凤泾原路弓箭手营田
表2 熙河路经制司同管勾官年表
时间 姓 名 原职 兼职
熙宁十年十二月至元丰二年八月 霍 翔 秦凤等路提点刑狱 秦凤等路提点刑狱
(熙宁十年十二月至元丰元年八月,元丰二年七月至元丰二年八月)
熙宁十年十二月至元丰二年五月 王君万 熙河路钤辖、副都总管 熙河路钤辖、副都总管
元丰二年七月至元丰三年六月(?) 叶康直 权陕西转运判官 权陕西转运判官[元丰三年六月(?)止]
元丰三年四月至元丰三年闰九月 马 申 经制司勾当公事 权发遣陕西转运判官(元丰三年四月至元丰三年闰九月)
元丰三年四月至元祐元年三月(?) 胡宗哲 通判熙州 权管勾熙河秦凤路转运判官(元丰四年八月至十二月)
元丰四年九月至元丰六年二月(?) 赵 济

说明: 表1表2均据《续资治通鉴长编》相应月份记载,其中关涉转运司者,以加粗表示;“?”表示至迟此时。

同经制官、同管勾官的具体职能难以确证。或据霍翔事认为同管勾官“分掌本路提举官庄及营田、弓箭手公事”(①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505页。霍翔事即熙宁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秦凤等路提点刑狱霍翔兼任经制司同管勾官,“其提举官庄及营田弓箭手公事并罢,悉归本司”(〔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第4225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丁亥”条,第6997页)。),其实不然。官庄等公事并入的是经制司,即使霍翔此后仍理旧事也不能直接推定此为同管勾官固定执掌,更宜理解为个人原因的分工。此外,同管勾官还兼涉监牧、散马种、军粮供给、军事战斗等公事。(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六“元丰三年七月己卯”条、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癸亥”条、卷三二九“元丰五年八月癸丑”,第7443、7819—7820、7915—7916页。)因此同经制官和同管勾官的具体执掌或随时事依需要调整。
直属官员外,经制司下设多个办事机构。可据元丰二年二月经制司上言十事加以考察:
乞收熙河岷州、通远军官员职田以募弓箭手,视逐官元给顷亩,每顷岁给本司钱十千,一也。已拘收三州一军公使醋坊归本司资助,请以逐处月收课利约定监官三等食钱,月终纽计,于醋坊净利钱内纳给,二也。岷州盐官镇、通远军盐川寨两盐场,近拨属本司,岁入增羡,乞自今年别立界,岁终较其登耗,以施赏罚,三也。凤翔府增置市易务,与秦、熙等五市易务相为表里,移用变易,四也。本路州军岁遣官置场和籴,遇谷价贵即出粜收息,乞视所收息钱万缗以上与减磨勘一年,内选人免试与优便差遣,每二万缗循一资,五也。四市易务各增监官一员兼领市籴,可减罢本司准备差使四人,六也。通远军威远寨钱监改铸铜钱,罢凤翔府郿县创置钱监,七也。秦凤路坑冶如不许本司经制,乞令转运司拨还已兴置本钱;如许经制,乞发遣陈述坑冶选人杨徽赴本司;其坑冶如系本司创置,并乞隶属本司,八也。岷州𢇲川、荔川、闾川寨,通远熟羊寨乞置牧养十监,募兵为监牧指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百人,其永济卒通以千人为额,以十六官庄四营田工役,其请给并从本司自办,九也。遇急乞依茶场司例,许权差待阙得替官勾当,十也。······并从之。(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六“元丰二年二月戊辰”条,第7213—7214页。另参见〔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礼六二、职官二三、职官四三、职官五八、食货二四、食货三七、食货三九、食货五五、食货六三,第2137、3653、4170、4622、6521、6820、6869、7277、7653页。)
结合其他史料,可考的经制司下属机构大体如下:
(1) 提举熙河等路弓箭手营田蕃部司。此司始置于熙宁七年十一月七日,原由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如郑民宪、霍翔兼任;十年并入经制司;元祐元年三月被废。(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丁亥”条、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乙酉”条,第6997、9041页;〔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第4225页。)它主要负责招纳弓箭手,组织营田,并处理与此相关的蕃部事务。熙宁十年并入经制司后,大部分事务仍由提举司负责,但执掌出现了收缩和下沉。收缩意指其决断权被抑制——申论事务时,发声和受诏措置者大都为经制司主要官员,提举司官员遇事需与之商议。(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正月乙丑”条、卷二八七“元丰元年闰正月癸卯”、卷二九三“元丰元年十月戊辰”条,第7017、7035、7158页;〔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食货四、食货六三,第4226、6037、7653页。)提举司虽有权上言,但已不占主体。下沉则是指其权力下放给州、军、城、寨官员。官庄、营田弓箭手事务繁杂,仅依赖经制司或提举司极少的官员难以完成,故熙宁十年十二月,经制司“乞依常平司逐州、军差通判或职官一员,逐城、寨选使臣一员充管勾官”,被允准。(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癸卯”条,第7001页。)州军通判或只是兼管,但州、军职官及城、寨使臣当是专门的管勾官员。他们虽仍属州、军、城、寨官,但已直接对接提举司,可视作经制司的间接下属。职责包括根括平民冒占的耕地作为官庄、向农民收发青苗本息钱、招募弓箭手等。
(2) 管勾营田使臣。营田本由前述直接对接提举司的州军城寨专门管勾官负责,但元丰元年(1078)十月后,宋廷准经制司“于近城各更择沃土上腴地二十顷为营田,专差使臣等管勾”(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三“元丰元年十月戊辰”条,第7158页;〔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第7653页。)。与旧有管勾官员相比,这些管勾营田使臣隶属于经制司,在日常事务中直接对经制司负责。
(3) 盐场。经制司管下有岷州盐官镇、通远军盐川寨两盐场。榷盐之利是北宋西北最为重要的财源之一。(⑤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第247—249页。)虽然熙河基本属解盐产销区,经制司会“认数收买”转运司的盐钞额度(⑥〔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第6521页。),但本地生产的食盐也可榷卖,故经制司能在控制盐场后“岁入增羡”。盐场执掌单一,即增加产量、降低成本,以应对经制司“较其登耗”。
(4) 市易司(榷场)。熙宁十年十二月,李宪请在“熙河、岷州、通远军各置榷场,贸易百货,以来远人,获利助边”,系仿效宋辽于河北边界所置榷场。榷场提供与境外部族贸易的场所并对交易进行管理、抽税,与既有市易务并无本质区别,所以中央罢熙河路市易务,令“榷场以市易司为名”,“不隶都提举市易司”而隶熙河路经制司,增加了经略司的财政掌控权力。(⑦〔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辛丑”条,第7000—7001页。)
(5) 坑冶钱监。熙河路的坑冶钱监依旧例当属秦凤转运司管理,但这些坑冶钱监往往由经制司创置并提供本钱,所以经制司向宋廷提出的转隶要求获得通过。其职能是开采、冶炼各种矿产,铸造铜钱。
(6) 牧养监。牧养监一般隶属中央的卫尉寺,其职能为“收养、治疗病马,及申报驹数”,并依据马病轻重分上、下监。(⑧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314页。)但岷州𢇲川、荔川、闾川寨,通远熟羊寨的牧养十监由经制司自办,故隶属经制司,这是西北战事对马匹客观需求的结果。熙河路牧养监还于水草便利处“养牛羊”(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条,第6999—7000页。),与当地具体情况相适应。
(7) 和籴场。和籴场为临时机构,“州军岁遣官置场和籴”。置场和籴、平抑粮价本是州军的职责,但熙河路经制司会临时按需置场,如元丰四年(1081)三月二日“于岁额钱内支三十万缗赴熙州、二十万缗赴河州,置场籴粮斛封桩”(②〔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九,第6870页。)。
上述机构外,还有如“比较熙河财利所”(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闰正月甲申”条,第7029页。)这种仅存其名、完全无法考详其职的官司。公使醋坊等机构虽为经制司“资助”取利的对象,但其隶属关系并未改变,因此不能视作经制司下属机构。又或认为元丰七年(1084)十一月,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转隶熙河经制司,使经制司“掌陕西买马事”(④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505页。),实误将改隶时间十二月甲戌作十一月甲戌。(⑤〔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兵二二,第9076页;〔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五〇“元丰七年十二月甲戌”条,第8394页。)且两日后,宋廷又令于“来年下半年”再交割相关事宜。(⑥〔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第4145页。)八年九月十八日,宋廷“令提举成都府永兴军等路榷茶公事陆师闵”兼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提举,“陕西买马拨隶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更不施行”(⑦〔清〕徐松辑,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第4145—4146页。)。故陕西提举买马监牧司从未真正隶属于熙河路经制司。

(二) 权力范围

通过对直属机构的梳理,熙河路经制司的直接财权范围至少包括营田、官庄、榷盐、坑冶、铸钱、市易和牧养。其中前两者原属秦凤等路提刑司,中间三者原属秦凤等路转运司;后两者原为中央机构直管——市易属都提举市易司,监牧隶于卫尉寺。来自不同部门的财政权力十分驳杂,但这还不是经制司执掌的全部。
财权方面,经制司不仅负责熙河路各州军公使钱额度的核定,还介入分配环节。国家定额拨赐的公使钱原由转运司直接下拨至州军,元丰元年八月,经制司不仅要求转运司补足缺额两万缗,还请将转运司岁支岷州、通远军公使钱拨付本司“均支”,并“罢逐州军回易”,被允准。(⑧〔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一“元丰元年八月己酉”条,第7114页。)经制司由此成为州军的上级财政机构。
财权之外,经制司还兼有部分军事权力。第一,校阅、统领蕃兵。熙河开边中,大量附宋蕃部成为蕃兵,配合宋军作战。(⑨蕃兵情况,参见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95—98页。)如元丰五年(1082)八月,权管勾官赵济即请约泾原、秦凤路汉蕃兵攻击铁牟山。其训练由经制司负责,即李宪所言“备战蕃兵春秋逐族番休,勾抽点阅犒设”(⑩〔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条、卷三二九“元丰五年八月癸丑”条,第7000、7915—7916页。)。第二,管理弓箭手。弓箭手是北宋西北最常见的乡兵类型,战斗力较强。(⑪关于北宋西北弓箭手,参见王曾瑜:《宋朝军制初探》,第87—95页。)作为新开拓地区,熙河路有大量无主土地,用以招纳陕西乡民成为弓箭手。经制司负责弓箭手的日常管理。“弓箭手以万人,马以六千匹为额,以渐减戍兵,于要害处筑护耕堡,农隙委官点阅。”(①〔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条,第7000页。)第三,兴筑堡寨。堡寨是军事守卫的据点,也是弓箭手和平民赖以生存的防护,其建置也由经制司负责。“一路城垒依缓急先后兴功修筑,以简中保宁指挥充役。”(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甲午”条,第7000页。)如元丰元年六月增筑熙州西南外罗城,二年二月筑河州西原、北河堡。(③〔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〇“元丰元年六月乙巳”条、卷二九六“元丰二年二月戊辰”条,第7086、7214页。)
经制司还具有人事权。元丰元年闰正月,宋廷允准李宪所求之行司分巡时,遇到“差移官吏”事宜需回经制司与长官商议。(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闰正月癸卯”条,第7035页。)制度上,经制司仅负责举废与经制财用相关事务的官员(⑤〔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三“元丰三年四月戊戌”条,第7379页),但该司事务几乎涵盖了熙河路所有事务,所以其人事权也覆盖该路所有官员,各州军长官都要避其权势。元丰二年四月,知岷州种谔、知通远军杨万便因“与经制边防财利司数论辨公事,因而生隙”而被调易他处。(⑥〔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七“元丰二年四月庚子”条,第7229—7230页。)四年正月,经制司介入对岷州知州张若讷、通判王彭年的处罚。(⑦〔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一“元丰四年正月庚子”条,第7538页。)
综上,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是以财政权力为核心,兼及部分军事、人事权力的综合机构。财政方面,它掌握了以市易和榷盐为主的熙河路财政收入。军事上,禁军之外最具战斗力的两个兵种——蕃兵和弓箭手都由其管理。由于经制司财政、军事权力广泛,本受适用范围限制的人事权随之膨胀,完全具备监司的实质。

(三) 经制司与他官司的关系及元丰中后期的熙河高层财政区划

考察经制司与其他官司的关系,是清理经制司权力扩张路径与熙河路独立高层财政区划形成的重要线索。同期官司中,熙河路经略司和秦凤等路转运司与经制司执掌多有重合,关系最紧密。
首先是经制司与熙河路经略司的关系。经略安抚司是熙河路的军事主管部门,但经制司涉及边务,也具有一定的军事权。经制司主官李宪作为宦官,代神宗监视熙河将官,近似走马承受。所以置司之初,经制司便干涉经略司事务。同时,经略司的重要将官王君万、苗授等也在经制司担任同经制官、同管勾官等主要职务,二司权力互有交叉。
元丰四年神宗重起伐夏之意。战争状态下,单一官司比多头管理效率高的优点被放大,促使经制司和经略司的迅速融合。六月,诏“应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汉蕃军马,并付都大经制并同经制李宪、苗授,依阶级法总领”(⑧〔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三“元丰四年六月辛巳”条,第7592—7593页。),李宪成为经制司、经略司的共同长官,其权力由经制司扩展至经略司,经制司的地位亦被推于经略司之上。伐夏失败后,李宪兼任熙河秦凤路经略安抚制置使(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一“元丰五年十一月乙未”条,第7976页。),熙河路制置司、经制司、经略司三司并立。但经略司实是制置司下属,而制置司又与经制司同一长官,已然达到兵财合一的效果。之后经制司下降为与经略司分立但功能交叉、地位平等的机构,直至被撤销。
其次是经制司与秦凤等路转运司的关系。经制司设立之初,并未完全脱离转运司——秦凤转运副使赵济担任同经制官,意味着转运司对经制司事务的干预权力。秦凤转运司作为向熙河路财政输血的主要官司之一,自应掌握熙河财政流向,但效果有限——熙河路孤悬西陲,三面临敌,与转运司所在秦州距离遥远,交通不便(①通远军西北至军界40里,界首至熙州232里;东至军界60里,界首至秦州245里。则熙州经通远军至秦州约577里(〔宋〕王存撰,王文楚、魏嵩山点校:《元丰九域志》卷三《陕西路》,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8页)。以今国省道计,熙州(今临洮县)经通远军(今陇西县)至秦州(今天水市秦州区)为245千米。),转运司难以与经制司时刻保持密切联系。
设置四个月后,经制司开始反向干预秦凤等路转运司。熙宁十年十二月,经制司受诏“兼秦凤路财利事”(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六“熙宁十年十二月辛丑”条,第7001页。此事一作在元丰元年正月,参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七“元丰元年正月癸亥”条,第7015页。),获得转运司所在的秦凤路财政权。元丰元年八月赵济离任转运副使后,转运司仅剩权运判叶康直兼任同管勾官,熙河官员赵济、马申、胡宗哲等却通过升迁同管勾官、同经制官获得权运判的兼职。
元丰元年十二月,经制司上言“本司推行事务,各已有绪,乞自明年管一路岁计用度”,明确提出脱离陕西转运司(③元丰元年诏永兴军路转运司和秦凤等路转运司通管两路,以陕府为名,即陕西路。〔宋〕王存撰,王文楚、魏嵩山点校:《元丰九域志》卷一,第8—9页。)、独立岁计。对此,宋廷并未询问或照会陕西转运司,直接令经制司“具经制岁入若干以闻”(④〔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五“元丰元年十二月戊申”条,第7183页。)。故自元丰二年起,在经制司的管理下,熙河路实质上已成为独立的高层财政区划,不受转运司约束。元丰三年(1080)四月,宋廷“诏陕西转运司,熙河一路钱帛、刍粮并与经制司管认。缘经制财用职事举废官吏,亦令经制司施行”(⑤〔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〇三“元丰三年四月戊戌”条,第7379页。),经制司独立在名义上合法化,完全成为北宋一个新的高层财政区划单位,并延续至神宗朝末期。

三、 结语

神宗时期,熙河路的地方财政机构与高层财政区划经历了螺旋式上升发展的过程。熙宁七年五月前,熙河财政区划属秦凤转运司,但军事机构熙河路经略司及其前身秦凤路缘边安抚司已介入财政事务,程度不断加深。熙宁七年五月,经略司兵财合一,基本掌握本路财权并参与岁计,意味着熙河路开始显露出高层财政区划的雏形。八年四月,经略司财权收缩,熙河路重回秦凤转运司,但效果欠佳,熙河中下层财政困局恶化。十年八月设立经制熙河路边防财利司,熙河路再次表现出成为独立高层财政区划的趋势并在元丰二年实质独立,三年四月受到宋廷认可。四年经制司融合经略司,兵财再次合一。元丰五年末经制司与经略司分离,但仍保持独立高层财政区划地位,延及神宗末。
即使存在严重的财政赤字问题,熙河路仍然向着独立高层财政区划甚至是兵财合一的方向发展。转运使与熙河之间的距离、不稳定的控制区域、严重的财政赤字及转运司与经略司惯有的矛盾等特殊情况,使转运司难以有效管理熙河地区的财政。战争背景下,如熙宁六至八年王韶开边、元丰四五年五路伐夏,这一问题加剧,传统兵财分离管理模式的低效问题凸显。宋廷试图通过建立军财合一的路级管理机构,提高熙河事务的运作效率,以满足高强度军事战争的需要,故而熙河得以上升为独立的高层财政区划。一旦军事行动减少,熙河趋于稳定,便分离兵财,将熙河重新纳入陕西(秦凤)高层财政区划。
熙河路地方财政机构在宋代财政史中具有特别的地位。“在财政运行中转运司最重要的职责就是上供输纳”(①黄纯艳:《宋代财政史》,第217页。),然而熙河路无力也不存在上供年额,这极大削弱了熙河所属高层财政机构督责转输地方财赋的属性。相反,除直接需索中央供馈,它还为平衡本区域收支而侵夺本属中央政府支配的财赋,已然违背“代表中央计司督征地方财赋”(②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第24页。)的初衷,反映了宋代转运司从中央外司到地方财政主管的地位变化。而其作为地方对中央财权的反向侵夺,则在学者们论说已详的宋代中央对地方财政不断收夺的总趋势外,折射出军事财政压力下央地财政关系的另一重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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