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清代云南卫所归并州县研究:以“通河分疆”为例

  • 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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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云南大理 671003

罗勇,1981年生,四川威远人,博士,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西南边疆史研究。

收稿日期: 2023-06-06

  网络出版日期: 2025-07-16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明代西南边疆治理体系圈层结构研究”(21BZS117)

2024年度大理大学科研发展基金专项项目“云南‘三交’史地方史料整理与研究”(FZ2025ZX019)

Integration of Military Garrisons into Civil Administration in Yunnan During Qing Dynasty: The ‘Tonghai-Hexi Border Dispute’

  • Luo 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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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titute of National Culture Research, Dali University, Dali 671003, China

Received date: 2023-06-06

  Online published: 2025-07-16

摘要

清康熙时期云南地方管理体系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归并卫所入同城州县或附近州县,分散在各州县的卫所屯赋和军户户籍也相应归并。明末清初的大西军和吴三桂相继圈占军民田地立营庄、藩庄,混淆了军民田地和军民身份,为屯赋和户籍隶属于不同州县的军户混入民户提供了制度缺口。“通河分疆”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通海、河西两县围绕龙火七营夫差归属而爆发的县域冲突,是清代在卫所州县管理一体化过程中推进户籍与田赋逐步划一的一个案例,深层原因则跟夫差力役不均有关,反映了征派夫差力役对卫所州县改革管理的影响。

本文引用格式

罗勇 . 清代云南卫所归并州县研究:以“通河分疆”为例[J]. 历史地理研究, 2025 , 45(2) : 63 -72 . DOI: 10.20166/j.issn.2096-6822.L20230189

Abstract

A key Kangxi-era reform in Yunnan’s local governance incorporated military garrisons (卫所) into adjacent civil administrations, consolidating dispersed garrison taxes and military household registrations. This process was complicated when the rebel Daxi Army (led by Zhang Xianzhong) and Wu Sangui successively established military and princely estates through land confiscations during the Ming-Qing transition, blurring military-civilian land distinctions and social identities. These actions created institutional loopholes enabling military households—whose tax obligations and registrations spanned multiple jurisdictions—to merge into civilian registries. The ensuing ‘Tonghai-Hexi Border Dispute’ (“通河分疆”) exemplifies these tensions: a county-level conflict over corvée obligations from Seven Longhuo military colonies (龙火七营). This case illuminates Qing efforts to unify household registrations and land taxes during garrison-county integration, fundamentally rooted in disparate corvée burdens that critically shaped military-civil administration reforms.

一、 问题的提出

“通河分疆”反映了清代云南省临安府所辖通海、河西二县争夺龙火七营夫差归属的形成、解决过程。本文试图以此为个案,呈现明清之际云南社会动乱的背景下清朝裁革卫所体系并推动清代地方管理一体化的细致过程。清朝入关后,在吸收各省降军的基础上建立了绿营军事体系,并逐步将卫所屯田和军丁并入州县,“从而完成了全国地方体制的基本划一”。卫所裁革也是地方基层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容,反映了军民系统分合在中国历史演进中的地位
卫所与州县关系的核心就是军民系统的分合,相关研究自20世纪30年代至今成果颇多,除明代卫所与州县关系外,也有关注清代卫所归并州县及后续改革的议题。彭勇提出,清朝对卫所的行政管理职能改革是逐步推进的,经历了漫长的过程;郭红倡导关注清初卫所裁撤过程中的细致变化。区域性个案呈现了这一变化及过程中的复杂关系,可见,卫所归并不仅是清朝政策影响下的大趋势,还与地方社会、明清军籍制度、卫所在边疆的变化等因素有关
清朝对云南卫所的裁革集中在两个时段: 康熙五至七年(1666—1668),裁与州县同城的卫所;二十六年(1687),裁与州县不同城的卫所。无论卫所与州县同城与否,卫所归并后均有屯赋在此州县、夫差力役在彼州县的现象。加上云南部分地区曾受大西军营庄和吴三桂藩庄管理,混淆了军民田地和户籍,这为卫所归并州县过程中清理屯赋、夫差的隶属关系带来困难。
龙火七营是明清时期通海守御千户所设于通海、河西二县交界处的屯营。康熙五年(1666)在屯赋并于州县的改革时,龙火七营的屯赋以及夫差均划归通海县。龙火七营军户则通过冒籍河西县藩庄庄户,在清理藩庄时混入河西县村庄。康熙二十八至四十五年(1689—1706),通海、河西两县围绕龙火七营夫差归属展开了18年的拉锯式争讼,最终以立“通河分疆”碑结案。这个事件不但呈现了清初卫所裁撤过程的复杂性,而且体现了明末清初云南社会变化以及夫差力役对卫所归并州县的影响。本文以分析通海守御千户所基本情况及明清之际云南社会动乱背景为基础,讨论“通河分疆”的过程,揭示夫差力役与卫所归并之间的关系,为清代卫所州县管理体系改革提供一个边疆案例。

二、 通海守御千户所及其裁革初期的龙火七营夫差归属

本文讨论的空间范围在今通海县。通海县在新石器时代已有贝丘遗址,传说是句町国所在地;两汉以降设为郡县;唐宋时为南诏、大理国所据,设为通海都督府、通海郡、秀山郡;元初置通海千户所、阿僰部万户府,后分别改为通海县、河西州;明朝改为通海、河西二县,设通海守御千户所,驻兵屯田;清代、民国延续设县。其中,康熙五年(1666)裁通海守御千户所,因屯赋、夫差隶属关系未划一,在两县交界处形成龙火七营插花地。1956年合通海、河西二县为杞麓县,1958年合并华宁县、杞麓县改称通海县,1959年析设华宁县。通海、河西二县合并从政区设置上解决了龙火七营隶属关系问题,实现了土地、人口管理的一体化。
通海守御千户所屯军、屯田的隶属关系是“通河分疆”的关键所在。通海守御千户所设于洪武十五年(1382),隶属于临安卫,与通海县同城,故名通海守御千户所。二十四年(1391)曾设通海卫,但后来被裁革并恢复通海守御千户所。通海守御千户所辖前前、右右两个千户所,有三分马步旗军、七分屯军之分。肖立军认为,屯军“起初按卫所总小旗编伍成军,特别强调以百户所为屯所,或若干百户所为一屯。但是在很多地方,屯军分散居住,居住单元的规模小于百户所,形成若干军屯处所”。通海守御千户所的屯军即应以此类军屯处所方式分布。
通海守御千户所的屯田分为内屯和外屯。内屯是通海境内的屯田,分为东、南、西、北四区,东曰附城,北曰湖外,南曰矣伽,西曰庆丰。其中,湖外屯位于杞麓湖北岸,正德《云南志》记为海外屯,《通海备征志》记为海屯、湖外四军营、海屯村,包括“海屯以东之纳古二营、二街、六街、海东等村一带之地”,明末清初曾被大西军控制,最终该区域“沦于河西,皆弃其籍”。外屯是通海境外,河西、宁州、建水境内的屯田。通海士民认为外屯包括河西县的碌碑屯、何官屯、戴家营、谭家营,以及宁州前、右两所,建水曲江、东山二屯。 河西县士民对河西境屯有不同看法。康熙《河西县志》将通海守御千户所在河西县境内的屯田分为两类。一是今峨山县城东南方向15里处碌碌河流域的碌碑屯,二是杞麓湖流域的东渠屯军、寸白屯军。其中,东渠即东渠乡,包括今碌溪村以北的地区,何官屯、戴家营、谭家营等屯即属于东渠屯军。寸白即寸白乡,其范围“曲陀关右转,南傍螺髻山足、杞麓湖以西,至显灵庙为寸白乡”,其中显灵庙现名王家营,隶属于九龙街道大梨社区。寸白乡即康熙《河西县志》所言南路七村。康熙《河西县志》中舆地图注有“南至通海县界十五里”“河西分疆”字样,并标识了地藏寺、小街子、九街子等属于河西县的地名(图1)。龙火七营亦在此范围。
图1 康熙《河西县志》南门外诸村分布示意
龙火七营包括观音寺、九街子、土地庙、天神庙、储家营、地七营、龙火营七处。其中,观音寺即今元山社区,九街子即今九街社区九街村,土地庙即今碧溪社区小街村,天神庙即今三义社区胡家山冲村,储家营即今三义社区储家营,地七营即今九龙社区刘合营,龙火营即今九龙社区驻地。以上地区位于今通海县三义社区、元山社区、九街社区、碧溪社区、九龙社区的范围内(图2)。该区域在明代是通海守御千户所的屯田,到清康熙朝随着卫所并入州县出现归属争议。通海士民认为龙火七营是通海守御千户所在通海县境内的西区屯田(图3),即庆丰屯辖境;河西士民则认为龙火七营本属于河西县南门外寸白乡所属村寨,是通海守御千户所在河西县境内屯田。
图2 龙火七营分布示意

资料来源: 以天地图为底图,依据通海县人民政府编《云南省通海县地名志》;康熙《通海县志》卷七《艺文》,《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27册;三义社区胡家山冲村天神庙《永远遵守碑记》(光绪时期);民国《通海备征志·疆域志·通海县全图》;九龙街道九龙寺《立永远绝卖山地文约碑》(康熙二十八年);九龙四组陈氏宗祠《勒石为铭》(光绪二十六年);尚谭村尚氏宗祠《尚姓夫马田碑》(年款不详)等资料标注。

图3 康熙《通海县志》中龙火七营分布示意

资料来源: 截取自康熙《通海县志》卷一《地图》,《中国地方志集成·云南府县志辑》第27册,第13页。

明末清初之际通海、河西的民田、屯田,以及沐氏家族的勋庄被混淆。顺治初年(1647)的沙定洲之乱和大西军入滇(1659)造成关键转折。大西军在滇南废军屯,“凡通海屯田逾通海而近于河西、宁州、建水之远者,始名为各境”;各府州县“凡军民粮皆征谷,每石谷以一百升为准,每粮一石征谷二石”,按比例征谷。结果民田科则与屯田科则趋于一致,混淆了军民差异,卫所体系废弃,营庄管理体系与地方行政逐渐合并,直接瓦解了卫所和沐氏勋庄的土地关系。
在清初卫所屯赋、夫差归并州县的过程中,龙火七营军户混入河西县。大西军失败后,吴三桂移镇云南,圈近省三百里田地,河西县的沐氏勋庄也被纳入藩庄,甚至“凡邻近庄田之军民村落,皆霸为己有”。在藩庄管理体系下,明代“十倍于民”的屯粮等额转为屯赋,以至于云南全省屯粮远重于民粮。通海则因扼守交通要冲,西达元江、车里,东南达临安、开化、粤西,承担了繁重的夫差。明代通海夫差有宁州、嶍峨、河西诸境外屯军协济,但清康熙五年(1666)裁革通海守御千户所后,协济消失,夫差遂更繁重,“致令通海百姓疲于冲烦,逃亡四散”。军户逃亡尤其严重,如康熙《通海县志》载:“接年逊散四方者,皆通海军家也。”龙火七营军户在吴三桂圈占藩庄以后避劳趋逸,混入藩庄。军户逃亡影响了通海县的夫差征派,在籍军民负担加重,以致通海“当夫烟民不过二百余家”“附城九营不满千家,穷民应夫,日无休息,呼天号地”
虽然屯军逃亡影响了通海县征派夫差,但初期通海士民没有对龙火七营夫差归属提出异议。康熙二十四年(1685)李维藩任河西县知县并兼摄通海县知县后,根据勋庄田地变价归并附近州县、照民粮起科的政策,将河西县境内曾被吴三桂圈占的沐庄归还河西县,龙火七营的夫差也归并到河西县。这使二十五年(1686)通海县夫差改革未涉及龙火七营,只是对现有人户实行了四季轮差法。前揭提及龙火七营军户混入河西县的记载,实际是二十八年(1689)后通海士民主张龙火七营夫差隶属通海县时的追述,映射出通海守御千户所裁革初期龙火七营夫差的归属。

三、 龙火七营夫差归属之争与“通河分疆”

康熙初年诸卫所归并州县后,云南境内还有平彝、大理、永昌、腾冲、澜沧、景东六卫,杨林、木密、马隆、新安、姚安五千户所仍属守备、千总、都司管理。后因屯田都司不便催征,曾短暂设左、右二卫守备分管。在“滇省军卫地方寄居各境”但已没有军事功能的背景下,将其归入州县被提上日程。康熙二十六年,云贵总督范承勋建议“将复设之左、右二卫,见存之平彝等六卫、杨林等五所裁去,其田土、军余即查各附近之州县归并管理”。这成为龙火七营夫差归属之争的制度诱因。
这一背景下,通海士民认为龙火七营夫差归并河西县是李维藩“以地近河西,将龙火七军营编造烟册,改窜而入河西”的结果,由此引发龙火七营夫差归属之争。通海士民还要求解决“赋在别州县、而民辖本县,或土属本县、差隶别州县”,以及“此州纳粮,彼县征丁”的问题,将屯赋、夫差归并同一州县。二十九年(1690),以“县当冲要,每年约用站夫万余名,民不能堪,所辖境内龙火七军营烟户被逆管庄窃占,今应还通海当差”为由,通海“详请清复旧疆”。而宁州、河西二县也以屯赋、夫差应归并到同一州县为由,请求“将宁州境之屯赋归并宁州,河西境之屯赋归并河西”。通海士民反驳宁州、河西县,认为其“一二奸民借口归并,希图抗粮”,并非出自公心;“屯粮、丁差归并就近州县”的政策只适用于新归并的卫所,不适用早已归并到通海县的通海守御千户所;卫所归并应考虑“地之冲僻,酌其民之多寡”。尽管争议持续两年,龙火七营夫差隶属于河西县的状况没有改变。
康熙三十年(1691),通海士民趁清廷解决卫所归并导致“此州纳粮,彼县征丁”的遗留问题之机,以“七营军地载在通海、七营军丁载在通海,应仍归通海管辖,输粮应差”为据,再次要求将龙火七营屯粮、夫差归还通海。临安知府朱翰春率领通海、河西两县知县及绅矜、军民踏勘地界后,认为“龙火七军营制辖通海,烟户门差岂容河西侵占”,并将与建水、宁州、河西相邻的通海守御千户所屯田判归通海县。但河西县没有遵照临安府的处置方案,反立通河界碑,将龙火七营划入河西县界内,认为龙火七军营中有军籍、民籍,分别隶属于通海和河西,建议屯粮、人丁附通海征收,村庄、烟庄等隶河西,龙火七营夫差隶属于河西县的状况也照旧。
河西县立界碑导致河西、通海二县对龙火七营夫差的归属争夺升级。通海士民认为龙火七营“在通海界内,土为军之田地,人为军之丁差”,其屯粮、人丁“额载版籍,历今三百余年”,龙火七营所涉土地、人民属于通海守御千户所,卫所裁革后当为通海县所属。临安府再次勘界,发现河西县“以土地庙即河之市厘小街子,其九街子即河之市厘一街子,以此为牵混”“河西碑内所刊之显灵庙、天神庙、观音寺、九街子四处原系四营,河西乃混合为二营”;龙火七营全是屯军,没有民户。吴三桂圈占藩庄之前,龙火七营“辖之通海应差”;吴三桂圈占藩庄后,有藩庄佃户耕种抛荒的卫所屯田,导致军屯、藩庄混淆。实地勘察后还发现,河西、通海的传统疆界是七圣庙后的沙沟,沙沟以西寸村一带属河西管辖,沙沟以东七军营一带属通海管辖。所以临安府知府建议土地归通海的,夫差也归通海;佃种河西县藩庄的屯军向河西县输纳庄租,但夫差归通海管辖。官员复核后,通海、河西二县“将应归两邑管辖村庄、烟户备造清册,及允服甘结,申报在案”。然而,此后仍有反复。
康熙三十七年(1698),云南巡抚石文晟建议“以屯田减科归各郡”,龙火七营夫差归属又被讨论,通海县对龙火七营夫差的征派权也被重申。三十九年,河西知县蔡醻重提龙火七营归属问题,当时复核后“七营之地丁钱粮赴通海完纳,烟户门差归河西管辖”。此后,河西、通海二县“屡告屡勘”。据河西县材料,四十年“通海来争我南路地成讼。(自县南门外户籍咸与之······)”“县南门外户籍”即龙火七营的夫差。近人王连城言,当年“将河西的观音寺、九街子、天神庙、储家(原文作‘催发’)营、地七营、龙火营及土地庙七个村落划归通海”即指此。四十五年(1706),云南布政使刘荫枢再行勘察,发现虽有“士民不秉公循理,避劳趋逸”的推动,但官员仍是主导。刘荫枢认为“从来封疆定界,地亩、人丁、钱粮、差役俱皆画一,从无两分之理”,进而将“龙火七营人丁、烟户尽归通海纳粮应差,于沙沟立通河分疆,送摹存案,永为遵守”,并在通海所属童家湾的七圣庙立碑。两县仍以沙沟为界,沙沟以东归通海,沙沟以西归河西;民粮归河西,军粮归通海,人民归通海当差。从后人记录看,两地并未完全遵照执行。如林伯蓂《上四营“插花地”琐记》载,以前螺髻村口立有一块界碑,但其东边四千米通海辖区内的九街子、太和村、胡家山冲村、白塔营、大梨树村、金山村等同时有通海、河西管辖的户口,说明土地、户口关系仍较复杂。
雍正时期,董玘《通海龙火七营议》详细记载了龙火七营争端的由来和解决过程。董玘认为,龙火七营争端的原因包括:“界碑(原文作“牌”)甫立,旋即击碎,碑字未久,渐就漫灭,一也;新附百姓趋逸避劳,喜归河不喜归通,二也;七营界内断归民户率以非军为辞,乐就河西笼络,如天神庙之七十九家负固不服者所在多有,葛藤不断,必滋蔓延,三也。”他提到,康熙初年张象贲任河西县知县时(1669—1673)曾建议合并河西、通海二县,董玘也认为“今欲息两县之争,苏万民之苦······诚莫良于归并一法”,但二县归并在清代没有完成。直到1956年合并河西、通海二县才彻底解决了清代以来通海守御千户所屯田归并导致的争夺。

四、 结论

本文以康熙通海守御千户所归并州县后龙火七营夫差归属的争端为切入点,梳理了清康熙时期龙火七营夫差争夺的过程。最初龙火七营归并州县时,其屯赋、夫差均隶属于通海县,龙火七营军户因夫差、田赋负担比民户重,试图脱离军籍,混入民户。至吴三桂圈占河西县境内的沐氏勋庄为藩庄,为龙火七营军户避劳趋逸、混入藩庄提供了制度缺口。康熙二十年(1681)平定吴三桂之乱后在清理藩庄的过程中,军户为混入河西县民户,主张龙火七营为河西县地。通海县因军户逃亡导致夫差力役繁重,对龙火七营夫差归属提出争议。经过通海县、河西县的反复争夺,清朝地方官员多次勘察,龙火七营夫差、田赋最终判归通海县,然而直至康熙末年,仍有不愿将夫差隶属于通海县者。
在不同州县纳粮应差是屯田分散在不同州县的卫所裁革后普遍存在的问题。清朝在裁并同城卫所州县时,虽将屯赋改归同城州县管理,但卫所与州县同城不等于屯田也一样同城,存在户籍与屯田不在同一州县的插花地现象。正如王继文《请改正卫所就近归并疏》言,“其有远近相违、统辖未便等属,未免以一县之官而追呼数邑之外,以一卫之军而分隶数境之官,以至此州纳粮,彼县征丁”,这使基层管理和赋役征派混乱。康熙三十年,王继文建议解决“此州纳粮,彼县征丁”问题,又将“前次未经查达,今次确查得实者,一例登明造具清册”。王继文的奏折说明了此问题的普遍性与治理难度。
康熙时期卫所归并遗留的“钱粮、差役两分”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一方面,清朝康熙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龙火七营钱粮、差役两分的现状。另一方面,屯赋在通海县,夫差在河西县、宁州和建水州的外屯恐并未按照“地亩、人丁、钱粮、差役俱皆画一”归并处理。清早中期“此州纳粮,彼县征丁”的现象仍在延续,云南其他地区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如云南中卫罗家、萧家、左卫三营“原日钱粮半纳昆明,半纳呈贡,户婚、田土以及命盗等案概归昆明,无干呈贡。至同治十三年(1874)经抚宪岑委员丈量田亩,三营原纳呈贡之钱粮移入昆明完纳。由是呈贡粮额彼加此减,永为定例,籍亦全隶昆明矣”。光绪《续云南通志稿》中的蒙化府,以及云南、沾益、平彝等县的舆地图仍呈现因卫所归并形成的插花地,相关积弊至宣统时还在清理。
龙火七营夫差归属的争夺也是清代云南夫马役制度失衡的集中体现。一方面清初卫所军丁逃亡后导致夫差力役不均。由于各州县所处位置不同,人丁数量不同,夫马差役繁简有差异。不仅通海县,与之相邻的宁州也因夫马差役不均,请求通海、江川二县设立腰站,以接替夫马,协调困境。另一方面,户籍与役籍分离催生基层博弈。各州县官民应对夫马差役各有举措。如龙火七营军户冒籍河西县,以逃避夫差,通海士民则试图将龙火七营夫差纳入通海县,导致引发争端。从目前笔者所见史料而言,通过置办公田,招佃租种,以租息雇募夫马的情形更为常见,表明云南基层社会已形成了一套应对机制。
“通河分疆”为屯田分散在不同州县的卫所归并州县后军丁田赋、户籍管理的一体化过程提供了一个案例,解释了夫马役不均以及官民应对夫马役的方式如何影响卫所归并州县的进程,进而丰富了对清初卫所裁撤变化过程中复杂因素的认识。实际上,因卫所归并形成的“此州纳粮,彼县征丁”现象一直延续到了清末,且军户、民户因户籍差异而产生权利、义务的差异也长期存在,夫马差役不均对清代云南基层社会运行的影响也延续到了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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